● 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继续执行9%的缴费比例。其中,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(含生育保险)的比例为8.5%,单位缴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0.5%。个人缴费比例为2%。
● 上海市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(含生育保险)的比例继续按10%执行。
温馨提示:阶段性降低单位缴费费率1个百分点,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,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、生育保险相关待遇。
海南省发布《关于职工社保缴费有关事宜的通知》,明确至2026年12月31日,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(不含生育保险)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调整至最低水平,即:
广州市发布《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。
通知明确,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(含生育保险)用人单位缴费费率,由原来的7%(含生育保险0.5%)下调至6.5%(含生育保险0.5%)。
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发布《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》。其中明确: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2025年12月31日(费款所属期),全省失业保险单位费率、个人费率仍分别按0.5%执行。
四川省发布《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、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〈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〉的通知》。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。
通知明确,延续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。将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%的政策延续实施一年,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0.6%,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0.4%。


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,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。
月缴费金额=本人月缴费基数×缴费费率
随用人单位参保人员,职工月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,新入职的员工,当年月缴费基数为起薪当月工资。
① 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(起薪当月工资)低于上年度本省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%的,则按上年度全省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%作为月缴费基数;
② 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(起薪当月工资)高于上年度本省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%的,则按上年度全省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%作为月缴费基数。
个人身份参保
年满16周岁以上、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,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意愿且具有缴费能力、愿意承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义务的,可自愿申请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。
月缴费金额=本人月缴费基数×缴费费率
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,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%至300%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。